(2015)固执字第00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桑彦杰与赵聊、赵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彦杰,赵聊,赵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560-3号申请执行人:桑彦杰,男,1967年2月2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赵聊,男,1991年10月3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68年11月13日生,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聊、赵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聊、赵胜利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聊、赵胜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聊、赵胜利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聊、赵胜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