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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再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贵州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原贵州省畜禽良种场)与黄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贵州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黄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再终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原贵州省畜禽良种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法定代表人唐隆强,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汉,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410285970。委托代理人代兴红,该中心工作人员。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冬,男,1972年12年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畜禽良种场。委托代理人秦阳,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297370。贵州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原贵州省畜禽良种场)与黄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2)乌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原贵州省畜禽良种场、黄冬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贵州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60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唐隆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汉、代兴红,黄冬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阳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筑民终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和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2)乌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 广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峤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