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卫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卫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655号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被告:朱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卫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元,由原告金华市骏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