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福国与陈世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国,陈世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国。被执行人陈世影。本院在执行刘福国与陈世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23000元,现已执行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