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月明与李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明,李国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刘月明,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韦泓安、张坚,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华,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凌德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洁梅,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明与被告李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5元减半收取3802.5元,由原告刘月明负担。审 判 长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