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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月明与李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明,李国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刘月明,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韦泓安、张坚,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华,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凌德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洁梅,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明与被告李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5元减半收取3802.5元,由原告刘月明负担。审 判 长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