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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正领与李尚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李正领,农民。被告:李尚显,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领与被告李尚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