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正领与李尚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李正领,农民。被告:李尚显,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领与被告李尚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