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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如云与马玉林合伙企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马如云男,回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马玉林男,回族,出生于1965年8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云诉被告马玉林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如云撤回对被告马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桂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金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