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如云与马玉林合伙企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马如云男,回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马玉林男,回族,出生于1965年8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云诉被告马玉林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如云撤回对被告马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桂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金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