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邹玉凤与焦裕慧、李国凤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凤,焦裕慧,李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邹玉凤,女1960年8月1日生,汉族,住亚布力。被执行人焦裕慧,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亚布力。被执行人李国凤,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亚布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玉凤与被执行人焦裕慧、李国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