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文学、唐绍权与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刘长杰、赵红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唐绍权,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刘长杰,赵红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张文学,男,1949年11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唐绍权,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新,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洪柱,系代理书记。被告刘长杰,女,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赵红影,女,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张文学、唐绍权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到保村村民委员会、刘长杰、赵红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唐绍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