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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中商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鑫丰电气壳体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芜市鑫丰电气壳体成套有限公司,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莱芜市鑫丰电气壳体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北山阳村。法定代表人:万传武,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业军,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南路东关街195号。法定代表人:侯敬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国强,该单位第八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赫,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莱芜市鑫丰电气壳体成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永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业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谷国强、尹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莱芜市鑫丰电气壳体成套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念波审判员  时顺芝审判员  鞠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