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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诉被告王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甲,系某某农行新区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诉被告王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煊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