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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宝忠申请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忠,大兴安岭兴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296号申请人张宝忠。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兴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法定代表人夏志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宝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加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