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彬与被告张树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胡彬,男,2000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承德市。法定代理人胡艳芹,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被告张树国,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132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彬与被告张树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胡彬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