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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彬与被告张树国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胡彬,男,2000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承德市。法定代理人胡艳芹,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被告张树国,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132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彬与被告张树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胡彬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庆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