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曾某甲、曾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安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甲,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现住海南省琼海市。被告人曾某乙,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海南省琼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现住海南省琼海市。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川云,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在海南省琼海市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利用“时时彩”网络赌博的方式建立QQ群,在QQ群内分别对群内人员进行规劝,让其尽可能多往网站充值,以退还小额充值来获取参赌者信任,一旦有大额充值二被告人则断绝与充值者联系,将充值款占为己有。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蒋某某现金44000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所骗款退还给被害人蒋某某,取得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所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蒋某某银行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曾某乙扣押的U盘内资料、租房凭证、产前报告、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郑某某、程某某、何某某的证词,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退清被害人蒋某某的诈骗款,并取得被害人蒋某某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审理中尚未发现二被告人有其他违法的不良记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本院根据二被告人所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曾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思清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