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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威海三明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三明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三明工程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三明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