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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亚杨与宋土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杨,宋土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092-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杨。委托代理人:廖业诗,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土明。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宋土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宋土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土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退股款人民币39314558.7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亚杨,并负担执行费1067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茂名市福岭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茂名市官渡南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茂名市福岭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块(面积:2255.27平方米,地号:0200XXXXXXXXXXX)。二、查封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茂名市官渡南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块(面积:2202.65平方米,地号:0200XXXXXXXXXXX)。三、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黄水洋审判员  吴永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