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付作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作华,杜伟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829号申请人:付作华,男,汉族,1948年4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杜伟豪,男,汉族,1989年8月生,郯城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829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伟豪驾驶的鲁Q999**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