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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崔棚棚与丁子亮、余卫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棚棚,丁子亮,余卫发,许松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7号原告:崔棚棚,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子亮,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被告:余卫发,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许松楠,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棚棚与被告丁子亮、余卫发、丁子���、许松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棚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棚棚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审 判 长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