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贾焕珍与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焕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357号原告:贾焕珍,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法定代表人:王群喜,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雯,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团武,男,该中心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焕珍与被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贾焕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焕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焕珍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焕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吉踵华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