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潘长有诉郑恩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潘长有,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郑恩贵,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长有诉被告郑恩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长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长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潘长有负担。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金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