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国湘与夏建春、张黎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湘,夏建春,张黎星,郑训荣,天长市鹏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7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湘,会计。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建春,经商。被执行人:张黎星,经商。被执行人:郑训荣,经商。被执行人:天长市鹏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郑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黎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湘与被执行人夏建春、张黎星、郑训荣、天长市鹏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5036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建春、张黎星、郑训荣、天长市鹏运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建春、张黎星、郑训荣、天长市鹏运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