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建国与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建国,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077号原告安建国,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国华,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建国诉被告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建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建国承担。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