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郭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15年1月14日的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韩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履行了全部案件款,下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