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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滨河花园2号楼与3号楼之间物业管理用房。法定代表人:朱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益华,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张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