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胡久庆与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久庆,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久庆,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蓝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号罗湖保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正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敦峰。再审申请人胡久庆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罗湖保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久庆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2014年8月25日罗湖保安公司已经开除胡久庆,有视频及人证可作证,一、二审法院均无前去调查。而且,直至2014年9月19日公司仍然以汇款的方式给胡久庆补发原来少发的工资。2014年8月26日胡久庆从早晨至下午整天在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那天胡久庆投诉后申请仲裁。罗湖保安公司却在诉讼中称,2014年8月26日,胡久庆前去公司申请离职,并一次性领取了3500元人民币,从此与胡久庆再无任何关系。可见,罗湖保安公司的陈述是谎言。请求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付其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6000元、支付2014年8月的工资1800元、误工费10000元,加班费200元。本院认为,本案现争议问题是:罗湖保安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胡久庆的劳动关系、是否拖欠胡久庆2014年8月的工资、是否应向胡久庆支付误工费。分析如下:依据胡久庆2014年8月26日签字的承诺书的内容显示,胡久庆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辞职,罗湖保安公司批准同意一次性支付胡久庆工资(加班费)报酬及其他待遇、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总计人民币3500元,并且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再无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胡久庆不得以任何事实和理由再向罗湖保安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从胡久庆在领款人处签名的工资单也显示,其已经领取了人民币3500元。以上可见,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协商解除,胡久庆也已经领取了承诺书中罗湖保安公司同意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费3500元,因此,罗湖保安公司依法无须向胡久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4年8月份的工资以及加班费。因仲裁裁决罗湖保安公司支付加班费后,罗湖保安公司并未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此外,胡久庆要求罗湖保安公司支付误工费没有依据,原判决不予支持正确。申请人胡久庆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胡久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久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