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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虞吉广与山东齐泰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吉广,山东齐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614号原告虞吉广,男,汉族,农民。被告山东齐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盛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孙玉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成立工作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吉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