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25号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五村34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588-8。法定代表人汤德垒。被告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东路13号贵玲机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琦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8元,由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