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玉霞、金立军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军,金玉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金立军,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二委*组。原告金玉霞,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三委*组。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辉,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民权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蒋春龙,职务经理。原告金玉霞、金立军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彦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玉霞、金立军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玉霞、金立军诉称,二原告系敖淑杰之女,敖淑杰系被告单位的职工,自2001年6月至2011年9月,被告共拖欠敖淑杰工资款7543元,被告向敖淑杰出具了欠工资款证明。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营效益不好及存在三角债务为由拒绝给付敖淑杰工资款。2006年5月22日,敖淑杰父亲去世,2009年8月14日敖淑杰去世,1938年5月1日敖淑杰父亲去世,1940年4月4日,敖淑杰母亲去世。其现有继承人只有二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母亲敖淑杰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二原告敖淑杰工资共计7543元,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未答辩。原告金玉霞、金立军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和自然情况。证据2、敖淑杰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①敖淑杰于2009年8月14日去世;②其现有的继承人为原告金玉霞、金立军。证据3、被告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4、被告单位给原告母亲出具的拖欠工资情况说明三份,意在证明从2001年6月至2011年9月共拖欠原告工资及取暖费等合计7543元。因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未到庭,没有提出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金玉霞、金立军所提证据和其陈述相符,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敖淑杰之女。敖淑杰生前系被告的职工。自2001年6月至2011年9月,被告拖欠敖淑杰工资7543元,被告向敖淑杰出具了欠工资款证明。后经敖淑杰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经营效益不好及存在三角债务为由拒绝给付敖淑杰工资款。2009年8月14日敖淑杰去世。2006年5月22日敖淑杰丈夫金文学去世。1938年5月1日敖淑杰父亲去世,1940年4月4日敖淑杰母亲去世,其现有继承人二原告。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至今没有给付原告金玉霞、金立军母亲敖淑杰的工资。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金玉霞、金立军之母敖淑杰和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间劳动关系存在,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拖欠敖淑杰工资款有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给敖淑杰出具的拖欠工资款证明为证。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长期拖欠敖淑杰工资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金玉霞、金立军作为敖淑杰的继承人,有权请求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支付工资款,故二原告请求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支付敖淑杰工资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金玉霞、金立军母亲敖淑杰工资75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种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给付期限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欣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