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肖飞与重庆精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823号原告肖飞,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精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291号。本院在审理肖飞与重庆精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飞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芸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