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初字第00430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高中,理发师。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9日间,在如皋市石庄镇邹蔡村二组36号其家中及江苏省靖江市,使用手机通过账号为×××的微信,在群号码为715174591@chatroom(群昵称为“玩不开的勿进”)的微信群中上传视频81部(经鉴定,其中71部为淫秽物品),在群号码为453547050@chatroom(群昵称为“回头太难”)的微信群中上传视频12部(经鉴定,其中7部为淫秽物品),供群成员免费观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9日间,在如皋市石庄镇邹蔡村二组36号其家中及江苏省靖江市,使用手机通过账号为×××的微信,在群号码为715174591@chatroom(群昵称为“玩不开的勿进”)的微信群中上传视频81部(经鉴定,其中71部为淫秽物品),在群号码为453547050@chatroom(群昵称为“回头太难”)的微信群中上传视频12部(经鉴定,其中7部为淫秽物品),供群成员免费观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19日,该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加的一个名为“玩不开的勿进”微信群里有人发淫秽视频。经初查,张某有作案嫌疑。2015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靖江市靖南新村四幢103室被抓获。2、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出生日期为1990年10月15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李某的三星G7160手机1部,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9日接受了李某提供的手机用于电子数据的提取,2015年7月1日发还。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张某的三星SM-A5009手机一部,证明:如皋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8日自张某处扣押了用于上传淫秽物品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2015年8月23日发还。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一个微信好友拉其进了一个叫“玩不开的勿进”微信群。到2015年5月份,其发现经常有人在这个群里发布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这些视频都能点开看,其感觉这些视频影像不好就报警的,其也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公安机关。其微信号是×××,昵称是天道酬勤。微信群的名称为“玩不开的勿进”,群号码为715174591@chatroom,其进去时该群成员有五六十人,后来群成员多的时候有百十个人,这个群是公开的,点了就能加进去。群里发的淫秽视频都是男女性交的内容,是这个群成员发的,有的发的多,有的发的少,其中一个昵称为“男将军”的发的最多,至少有七八十个淫秽视频,这些视频都可以在群里播放。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江安胜利居开了一家理发店,张某在2013年底的时候在其那边学理发学了有两个月,其有张某的微信,张某的微信昵称叫“男将军”,微信号是×××,其曾拉张某微信进入“玩不开的勿进”微信群里,其微信昵称叫“A手机支付”,这个微信群是老早以前朋友拉其进的,群主不认识,其老早就退出这个微信群了,其记得其在这个微信群里时,张某在这个群里发了黄色视频的,大概发了有几十部,具体数量不清楚,视频内容就是男女性交。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份,其被微信好友“A手机支付”拉到“玩不开的勿进”微信群里,进去后隔了一段时间,其就在该群里转发淫秽视频,这些淫秽视频都是其从另一个微信群“回头太难”里转过来的,其前后一共在“玩不开的勿进”微信群里发了至少有八九十个淫秽视频,其在“回头太难”微信群里也发了有十来个淫秽视频。这些视频的主要内容是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这些视频群成员都能打开看,这两个微信群里的群成员都至少是百十个,其发这些视频主要是想满足群里其他人的好奇心,得到其他人的关注。其微信号为×××,昵称原来为“男将军”,现在改为“男sir”。7、如皋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30日及8月26日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在“玩不开的勿进”微信群上传的81部视频中,71部为淫秽物品;在“回头太难”微信群上传的12部视频中,7部为淫秽物品。8、如皋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9日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使用的微信号×××(昵称男将军)在“玩不开的勿进”微信群中上传81部视频。9、如皋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6日制作的电子物证提取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使用的微信号×××(昵称男sir)在“回头太难”微信群中上传12部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秀梅代理审判员 张 弦人民陪审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柳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