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银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银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长 孙文星陪审员 宋吉波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