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雨轩与赵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轩,赵成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杨雨轩。委托代理人兰艳芳。委托代理人康贵秀。被告赵成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轩诉被告赵成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雨轩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4070元,由原告杨雨轩负担。审 判 长 蒋为福审 判 员 杨艳兵人民陪审员 潘泽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