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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孙万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孙万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奎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希乐【本裁定供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