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得志与徐启胜、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得志,徐启胜,徐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89号原告:唐得志,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启胜,男,1971年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超,男,1995年生,住址。原告唐得志诉被告徐启胜、被告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英平适用简易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父子关系。两被告在承包舒城县人民医院东区及其他工程期间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经结算两被告共前原告货款54696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现要求被告徐启胜、被告徐超支付货款54696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是被告徐启胜、徐超,而其出具的欠条上却是许启胜。故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得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