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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孟杰申请执行申鑫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00315号李孟杰申请执行申鑫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孟杰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鑫磊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孟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