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再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3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左岸生活社区。法定代表:郑福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再利,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再利的财产在人民币1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