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思文诉被告张世娇、孙述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文,张世娇,孙述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39-1号原告:陈思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世娇,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孙述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文诉被告张世娇、孙述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世娇名下的皖******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以价值25000元为限),并已提供现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思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世娇名下的皖******小型汽车(以价值25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