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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55号申请人吴岳诉被申请人周琴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55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18号寰岛泰得大酒店6楼。申请人吴岳。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竹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周琴。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吴岳与被申请人周琴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7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周琴名下与周鹏共有的房价值1180000元部分。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8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岳提供了与其请求保全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吴岳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周琴名下与周鹏共有的房价值1180000元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prd1x706evcv2kmqev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曹贤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