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洪亮与刘万泽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亮,刘万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亮,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黄勇,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万泽,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吕华春,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洪亮因与被上诉人刘万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有关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和2000年9月20日被上诉人刘万泽与上诉人刘洪亮签订涉案协议的性质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二、���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孟繁荣审判员 王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