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廖贤玉与张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贤玉,张启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72号原告:廖贤玉,女,1955年11月19日生。被告:张启俊,男,1947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贤玉诉被告张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贤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贤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贤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鑫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