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龙电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龙电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76-1号原告龙岩市龙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剑桥商务区3层321号。法定代表人唐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毅龙,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龙峰路安华商贸城D幢521号。法定代表人陈良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寇振磊,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商业街727号华普商务中心1号商住楼922房。代表人华秀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寇振磊,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商业街727号辰硕大厦A座9层。法定代表人罗君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发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龙电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龙电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龙电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保全,原告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蕾(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