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7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振周与被告陕西金源广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鱼石雕工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周,陕西金源广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鱼石雕工艺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318号原告姜振周,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金源广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西安御锦城**期第*幢*单元*层*****号。注册号610000100563797。法定代表人宁立明,总经理。被告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鱼石雕工艺厂。住所地:富平县西禹高速引线北侧。注册号610528300003107。投资人张双利,总经理。原告姜振周与被告陕西金源广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鱼石雕工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2日及9月13日,其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交付现金10万元,约定1年后返还本金及利息2万元,若到期不能如期归还,每延长一天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被告未如期履约,并于2014年11月9日承诺2014年12月20日一次付清利息,2015年1月偿还本金,但至今仍不履行。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2万元。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各方约定若有纠纷在乙方即渭南市富平县祥龙墨玉石雕工艺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该案应由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振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