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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诉二被告王洪涛陈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涛,王洪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甜水村东甜水。法定代表人:李凤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杰,男,1951年4月4日生,满族,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伞丽亚,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涛,自然信息不详。被告:王洪涛,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王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