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贾德武与臧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武,臧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573-1号申请执行人贾德武。被执行人臧金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德武与被执行人臧金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