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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一(民)特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潘某乙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特字第97号申请人潘某乙,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路***弄***号***室。申请人潘某乙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某乙述称,其与吴某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名潘某甲,1999年6月吴某某与申请人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申请人外出打工,多年来居无定所,与家人未有过联系。现申请人回沪得知,女儿潘某甲已于2010年至法院申请宣告了潘某乙死亡,为此申请人潘某乙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潘某乙,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因申请人于2000年外出打工,久无音讯,2010年潘某甲至本院申请宣告潘某乙死亡,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做出了(2010)闸民一(民)特字第12号判决,判决宣告潘某乙死亡。现潘某乙本人到庭陈述其并未死亡。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潘某乙重新出现,其本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潘某乙死亡的(2010)闸民一(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