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6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如来。委托代理人:梁世宏。委托代理人:张仕东。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秀莉。被执行人:曾瑞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交纳执行款3130922.0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312元、执行费337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温州家具产业区S1-3地块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3幢2单元706室和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双台街50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曾瑞淼及他人名下,上述房产(地块)均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和车牌号为浙C×××××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曾瑞淼名下,其中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已经处置完毕,得款4455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后已无多余款项可供分配,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本院已经另案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但因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1924-1、1924-2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03号执行裁定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65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或已经处置完毕,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温州益丰印刷有限公司、曾瑞淼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9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