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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邱瑞嫦,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诗文,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124.4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6099.42元,在本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李月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贤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