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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清、张某甲、张某乙、赵忠明、李德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刘泉文、罗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女,生于1988年5月22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生于2012年1月16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法定代理人张清,女,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生于2014年5月18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法定代理人张清,女,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德玉,女,生于1954年1月19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申请执行人赵忠明,男,生于1955年3月5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初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泉文,男,生于1970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罗宝华,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执行张清、张某甲、张某乙、赵忠明、李德玉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刘泉文、罗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清、张某甲、张某乙、赵忠明、李德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024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