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西元与高文义、李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元,高文义,李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刘西元,男。委托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义,男。被告李希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元与被告高文义、李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经与高文义协商,双方同意到爱辉区公安局立案,解决在刘西元放羊期间丢失羊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刘西元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