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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西元与高文义、李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元,高文义,李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刘西元,男。委托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义,男。被告李希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元与被告高文义、李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经与高文义协商,双方同意到爱辉区公安局立案,解决在刘西元放羊期间丢失羊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刘西元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