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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星明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邓星明,男,1958年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马龙远,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阳,男,约42岁,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星明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星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星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邓尚平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 蓉 微信公众号“”